欢迎来到 劳动者调查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网上提案>【案例分析】用人单位能否以受新冠疫情影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能否以受新冠疫情影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2-12-25 作者: 来源:

      案情:为减轻公司经营成本,某公司以疫情经营困难,需进行业务调整及战略发展需要为由,撤销小明的岗位,未经协商直接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该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分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企业受疫情影响致其经营困难,进而选择精简人员以达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实属无奈之举,但疫情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应先行与劳动者协商合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调薪、调岗等措施方案。若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认为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遵守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先行诚信磋商变更劳动合同如薪资、工时、岗位等事宜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同时亦须证明疫情导致企业经营的状况也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以疫情导致公司经营模式调整撤销了小明的岗位,进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未遵守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小明先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hygq/202211/6072f6431594438abdee6cc85b29980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