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人社部发〔2024〕76号文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据此,我厅牵头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过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人社部发〔2024〕76号文件精神,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政策解读和我省实际,在座谈研讨的基础上,我厅失业保险处牵头研究起草了《通知》。《通知》已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法规处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中心的意见建议,并达成一致意见。《通知》报请省政府前置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会签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细化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人员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明确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本省范围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可享受该政策期限按照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三)明确经办模式。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经办机构或者网上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同时要求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四)明确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明确风险防控。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
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hrss.henan.gov.cn/2024/12-24/3103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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