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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1〕9号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于江波:

  经调查核实,你在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北京中浩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1号),你于2020年11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126/30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