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强调全过程闭环管理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经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日前印发。《办法》共二十八条,明确、系统、全面推进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形成海绵城市建设体系,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日常管养长效机制。
1052记者从广州市水务局处获悉,原《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到期,需进行修编。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本次印发的《办法》主要完善了工作机制及流程管控等内容。一是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级领导机构统筹,区政府、广州空港委是各自辖区的责任主体。二是更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明确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分工要求。三是明确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本次印发的《办法》强调全过程闭环管理,管控流程更为全面。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在“用地清单”环节,由水务部门对地块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复核,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内容、规模及工程投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时,应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根据广州市水务局进行的说明,《办法》分别对适用范围、建设改造责任主体、日常管理养护、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行为。
——规划、建设管理
一是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时,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他市有关部门依职责在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市有关部门在编制各层次专项规划时,应与各层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三是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各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市有关部门在联审决策阶段,应对专篇进行审查;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在“用地清单”环节,由水务部门对地块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日常管养和监督检查
一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效果进行监督。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社会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是海绵城市设施应由专业机构或人员,按海绵设施养护规程维护管理。各管理部门应建立海绵设施日常管理制度。
延伸阅读:
2012年4月,在《2012低碳城市与区域发展科技论坛》中,"海绵城市"概念首次提出;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以及仇保兴发表的《海绵城市(LID)的内涵、途径与展望》则对"海绵城市"的概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到2020年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1052记者庞祎玢、通讯员赵雪峰)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wzx/gdzw/content/post_3167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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