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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小知识

时间:2024-05-08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让我们敲重点进行了解和学习。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订立,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因用人单位未能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致使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常补偿?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因未能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致使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难以确定是提高或降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且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未能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

  

  

  因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常补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cjdnew/202311/t20231113_6454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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