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1-07 作者: 来源: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16号),本市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在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三方面工作给予经费资助。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2023年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一)聚焦重点领域。申报项目应围绕上海“五个中心”以及五个新城建设目标,重点扶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以及符合本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的相关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技术含量较高、培训需求较大的项目。对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行业企业特有工种项目或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且有必要扶持的项目,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二)注重统筹规划。申报单位应按照培养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申报2023年度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资助项目,并进行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申报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当配套经人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养项目,以及必要的师资队伍。
(三)限定建设周期。资助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启动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但对规模较大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且项目资助资金应一次申请,不按年度分批申请。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以往年度资助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予受理2023年度同类资助项目申报。对未实现培养基地部门协同和属地化管理,或培养基地运行绩效评估未通过或在整改过程中的单位,不予受理2023年度各类资助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需要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或师资队伍建设经费资助的,由培养基地经主管部门和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提出资助项目申报。
(一)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
1.确定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应作为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建设,但中央在沪企业及市属企业类培养基地可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2.明确资助范围。资助范围包括实训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实训硬件原则上应采用国产成品类设施设备,需采用进口设施设备的,须提供充分的选型依据;软件应采用成品类商业软件。申报单位自主研发或定制的实训硬件、软件不予资助。
3.配套自筹资金。申报单位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自行或由实施单位筹措资金与资助资金配套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50%。申报内容应涵盖资助项目的整体情况,包括申请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两部分。自筹资金认定范围包括为该项目投入的货币资金,以及为该项目投入的自有实训场地及实训配套环境建设、实训设施设备(含软硬件,下同)。自筹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应提供实施单位银行资金存款证明,资金用途、方案及预算测算依据。自筹资金以实训场地形式投入的,实训场地须为资助项目建设地点,且应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出具房产估价报告证明其价值。自筹资金以实训配套环境建设形式投入的,须基于资助项目建设场地的相关环境配套建设,且应出具相应的财务证明或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估价报告证明其价值。自筹资金以配套实训设施设备形式投入的,所配套的实训设施设备须用于该资助项目;同时,对申报之日前1年内购买的实训设施设备,提供合同、发票等凭证;超过1年的,须提供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对自主研发的软件设备,提供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申报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原则上不要求其配套自筹资金。
4.鼓励集约利用。在实训设施设备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上,应充分兼顾培训实训和考核评价功能并用,提高实训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同时应根据相关项目的实训和评价规模,保证合理数量的工位和设施设备台套。对往年已获得多媒体教室、机房、通用培训设施设备等基础性建设项目资助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可再申报该类项目资助。
5.建设场地要求。实施单位应在自有场地或其租赁的场地上实施项目建设,其中租赁场地应有长期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项目申报之日起10年以上。
6.限定项目用途。专项资金资助的实训设施设备只能用于培训实训、师资培养、技能评价、竞赛比武等技能人才培养相关活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研发等其他活动。申报单位应在《建设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和功能布局,提供建设场地平面图、功能规划布局图、实训设施设备定位图,体现单一用途。
7.强化属地管理。培养基地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培养基地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培养基地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助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项目建设地点是否满足建设要求等方面以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
申报单位应作为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建设,但中央在沪企业及市属企业类培养基地可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资助资金可用于提升培养基地专兼职教师执教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各类培训,包括教学方法、教学理论和专业理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技能提升培训等。兼职教师应与培养基地签订聘用协议。
(三)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
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原则上由培养基地所在单位或其授权的评价实施机构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培养项目开发资助范围包括培养基地开发或提升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三、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一)明确专项资金拨付对象。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评审通过后,资助资金原则上拨付到提供自筹配套的单位(申报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资助资金原则上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资助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申报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资助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申报单位或其授权的评价实施机构所在单位。
(二)规范设施设备采购流程。实训设施设备受资助单位为行业协会类培养基地的,资助设备预算金额达到市财政局发布的当年度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市财政局发布的当年度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选择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其他受资助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资助范围外的其他支出。受资助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采购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按要求接受第三方银行监管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其他
(一)对经评估论证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加快相关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训项目,鼓励培养基地与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合作共建,优先落地中国(上海)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
(二)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具体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申报单位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其中,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在12月3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相关申报要求、材料清单、表式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s://rsj.sh.gov.cn)的“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8日
下载附件 材料1:实训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评审申报文本.docx 材料2: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资助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供参考).xls 材料2附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资助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doc 材料3: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资助项目预算情况表.xls 材料4:历年已获实训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运作情况表.xls 材料5: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资助项目方案编写框架(供参考).doc 材料6: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申请表20221114.docx 材料7: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师资队伍建设项目资助申报表.doc 材料8:年度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方案.doc 材料9:预算情况表(师资队伍建设项目).xls 材料10:资助项目实施内容资金预算明细表(师资队伍建设项目).xls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jypx_17737/20221115/t0035_1411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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