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历年资助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1-07 作者: 来源: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建设,提高建设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本市培养基地历年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及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历年获得经费资助且已完成建设,但尚未申请验收的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以及经评审通过且已完成建设,但尚未申请验收的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纳入验收范围。
二、验收方式
由市就业促进中心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一)验收申请。培养基地完成资助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内部验收,报主管部门和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
其中,对于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培养基地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内部验收应当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实施,相关专家应由行业、财务、技术等类别的专家组成。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实地勘验方式对资助项目建设环境是否满足培训实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开展需要、资助设备是否已到位等方面进行初核,并出具初核意见。
(二)组织实施。市就业促进中心受理培养基地提出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经评审通过的资助项目实施方案,以实地勘验的方式就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采购与管理、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资助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定。在验收过程中,培养基地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相关资料,或经补正后仍审核不通过的资助部分予以核减。对申请验收的资助项目按照验收标准(见附件)评估打分,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且尚在建设周期内的,培养基地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提交复审申请,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市就业促进中心受理培养基地提出的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以材料审查的方式,就培养基地推进师资队伍建设的相关措施、实施成效、后续发展、资助资金规范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培养基地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复审申请,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理培养基地提出的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以材料审查的方式,就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开发的相关措施、实施成效、开发成果、资助资金规范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培养基地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复审申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三)结果确定。验收结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验收合格。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培养基地再次享受资助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工作安排
验收申请受理时间全年开放。
验收工作将根据培养基地验收申请情况分批进行。
四、资金拨付
对验收通过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予以拨付资助项目的资助余款至首笔资助款拨付单位;对验收通过的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予以一次性拨付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
对验收通过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和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依据市就业促进中心年度预算额度拨付剩余资助款项,超出当年度预算额度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对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在2022年11月15日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通过验收后将在2022年当年拨付资助资金。
对验收不通过且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全额退回已资助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不予拨付资助资金。
五、其他
(一)对取消运作资质的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的处理。对已获资助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等项目,未启动项目建设的,应全额退回已资助资金。已启动项目建设且未完成验收的,相关资助余款不再拨付;对已拨付资助资金部分,培养基地应在被取消运作资质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结项审计报告,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可资助资金少于已拨付资助资金的,差额部分应予以退回。培养基地被取消运作资质之日起3个月内未提交结项审计报告的,应全额退回已资助资金。
已验收通过的资助项目,可根据验收结果拨付资助资金。被取消运作资质的培养基地已建项目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管理,应继续用于技能人才培养。培养基地或其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应退回违规获益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全额退回相应的已资助资金。
(二)申报资料下载。相关申报要求、材料表式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s://rsj.sh.gov.cn)的“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8日
下载附件 附件1: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历年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附件2: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历年实训设施设备资助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清单.doc 附件3:历年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格式).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jypx_17737/20221115/t0035_1411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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