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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25 作者: 来源: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62号)。

  二、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哪些对象?

  答:此次调整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三、本次调整了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本次调整了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90元、370元、350元、330元、310元、290元;工伤职工配偶和其他亲属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130元;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22元/天上调至28元/天。

  四、本次待遇调整如何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本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什么时候执行?

  答:我省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每两年调整一次,本次待遇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s://rst.guizhou.gov.cn/zwgk/jdhy/zcjd/202211/t20221125_77219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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