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时间:2022-07-05 作者: 来源: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修订后重新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作同步修订。
二、如何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
答: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所属村组等相关拟征地信息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文号;
(二)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拟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被征地人数的计算方法。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征地批文印发日期为时间界限;
(五)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三、何时签订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答:区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四、办理单位如何办理被征地人员参保手续?
答:办理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后次月内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
五、被征地人员的产生、就业和保障的核定与办理程序是否发生变化?
答:没有变化,被征地人员的产生、就业和保障的核定与办理程序没有发生变化与修订前的《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3号)规定保持一致。
六、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发生变化?
答:没有变化,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与修订前的《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3号)规定保持一致。
七、修订后的文件从何时起实施?
答:修订后的文件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相关稿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zcjd_17352_17352/20220314/t0035_1406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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