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能享受哪些待遇?
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hygq/202408/6292e70dfbb94656a1c38b9e479b818a.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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