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时间:2024-07-27 作者:佚名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参保人员提升技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费率0.5%,政策延续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职工大病保险费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扣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为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407/t20240726_522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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