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1〕17号
时间:2021-04-15 作者: 来源:
北京元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0年5月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兴业·舜德帝景二期41#住宅楼”项目,实际承建单位为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舜威·天境二期9-13#楼、地下车库、室内外配套工程”项目不存在;“舜威·天境一期5-8#楼、地下车库、室内外配套工程”项目,实际承建单位为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5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4/t20210409_249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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