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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时间:2024-07-0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原文: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范围是什么?

  答:符合新增当年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并自愿为工伤保险服务的本市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申报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申报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分别为:

  (一)申报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1.依法成立,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执业三年以上的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近两年之内没有涉及医保方面处罚的违法违规记录。

  3.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财物、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

  4.实行医师标准化信息管理,具备与本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

  5.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条件,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救治方面有一定特色和专业技术优势。

  6.符合条件的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估。

  (二)申报工伤保险康复机构

  1.依法成立,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执业三年以上的本市二级及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2.近两年之内没有涉及工伤、医保方面处罚的违法违规记录。

  3.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财物、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

  4.实行医师标准化信息管理,具备与本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

  5.具备开展工伤康复的独立科室和基本设施,在工伤康复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和技术力量。

  (三)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从事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三年及以上。其中,医疗机构须为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2.近两年之内没有涉及医保、市场监管方面处罚的违法违规记录。

  3.有健全完善的财物、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账目,明确常规操作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配置档案保存规范。

  4.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源合法。

  5.能够提供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三、评定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流程是什么?

  答:评定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流程为:

  (一)发布公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划新增当年一季度,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发布新增计划公告。 

  (二)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在申报期内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三)开展评估: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人社、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机构的服务范围、软硬件条件、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确定评估结果。

  (四)公示结果:评估结果(拟新增纳入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被举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证属实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五)测试验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公示无异议的机构进行联网系统开发、测试验收。经验收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六)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实现联网结算的服务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

  四、评估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评估申报机构的服务范围、软硬件条件、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并将评估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资源配置要求择优选择。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cjdnew/202407/t20240703_6667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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