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节能领域行政管理事项进一步简化
时间:2024-07-0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我市建筑节能领域行政管理事项,近日,市住建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取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即日起我市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对于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工程,不再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通知》还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节能责任进行了规定。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备案事项后,市、区两级住建委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
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709号)同时废止。《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7〕10号)中与该《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该《通知》为准。
相关阅读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 2018-08-30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cjd/52568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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