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考试管理 强化自我监督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发布
时间:2024-07-0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严明纪律要求,拧紧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螺丝,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维护行业从业人员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制定《处理办法》时,围绕三个“坚持”,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坚持从严治考。把“从严”体现到工作的全过程,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严明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考试工作的良好秩序。二是坚持规范有序。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年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成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既严肃惩处违纪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广大循规守纪考生的权益,又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使受处理的考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处理办法》明确了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应试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报考的,不予考核,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应试人员在考试时私自将试卷、答题卡等材料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考试用具等行为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一年内累计三次考试报名成功但不参加考试的,考生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或发生替考、作弊等行为的认定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除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外,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记录期为一年,一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考试。
《处理办法》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也作出了认定标准及处理意见。考试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擅自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考生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发生泄漏与考试有关的保密信息、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未经许可,擅自拆启试卷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依法给予处理。
此外,《处理办法》明确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诉讼或劳动仲裁。
相关阅读 ·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1-15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cjd/52923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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