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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能否以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能否以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答: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hygq/202406/e724bec5136c4cba9c88b60b4305cd44.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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