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去更换工作服途中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时间:2024-06-14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例分析】去更换工作服途中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黄某系某健身房的专职健身教练。黄某上班到达健身房后,在去更衣室换穿工作服的途中,不慎摔倒导致左手骨折。
事后,黄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黄某为工伤。黄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结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黄某作为健身房的员工,准备上岗前去更衣室换穿工作服,属于工作前在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慎摔倒导致左手骨折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黄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hygq/202406/133888e98d874b31923a0935331bae31.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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