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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时间:2024-06-14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原文: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的影响?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日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足额补缴自用工之月起的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间断缴费的影响?

  答:用人单位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恢复缴费并足额补缴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后,连续间断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连续间断超过三个月的,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自恢复缴费之月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影响?

  答: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降低的,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补缴费次月起按新核定的待遇支付。

  四、工伤职工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答: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含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不再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重新核定,并自复查鉴定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

  五、职工多次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怎样确定?

  答: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该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答: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含下落不明)前12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工伤职工因组织调动等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可以连续计算。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cjdnew/202406/t20240606_6644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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