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劳动者调查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劳动者法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08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实施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降费率政策是优化完善税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48号)。

  二、实施期限

  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此次,我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政策制定中,保持降费率的连续性,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稳定社会预期。

  三、主要内容

  (一)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将普遍受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目前我省已不具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条件,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

  (三)在政策实施中,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要求各地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失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安全可持续。

  

  解读处室: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解读人:林磊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529930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rst.fujian.gov.cn/zcjd/zcjd/bmzcwjjd/202304/t20230428_6160452.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