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四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08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四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38号)。现对该政策出台的背景、申请条件、工作流程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5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示范基地复评和第四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更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三、认定标准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设区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五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3.运营时间应不少于3年;
4.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5.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6.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8.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创业孵化成效
1.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30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以上,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0%。
2.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300人,对以在校学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就业人数时可以劳动合同、协议等其他材料佐证。
四、工作流程
1.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宣传引导,发动符合条件的基地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其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
3.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实地复核,确定拟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处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解 读 人:陈育红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70643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rst.fujian.gov.cn/zcjd/zcjd/bmzcwjjd/202312/t20231206_63252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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