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徽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08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跨省通办”和人社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安徽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83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提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明确在全国部分地市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安徽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83号)。
二、起草过程
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原则,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综合考虑工伤职工就医需求、管理服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确定我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地市,并对全省异地就医经办流程、信息系统进行研究梳理,起草《关于开展安徽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安排。自2024年4月1日起,在我省合肥、淮北、宿州、芜湖、滁州、马鞍山6个市,开展为期1年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自2024年5月1日起,逐步推进省内工伤保险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二)人员范围。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其中异地长期居住(工作)需满半年及以上时间,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转诊转院限于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
(三)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
(四)备案管理。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予变更或取消备案;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后6个月内有效。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备案后,当次配置期间有效。
(五)待遇标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并在当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
(六)就医流程。工伤职工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机构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因伤施治,伤病分离管理,合理诊疗。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实行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机关: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551-62633921
原文链接:https://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0584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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