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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时间:2024-05-08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原文: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本市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政策,确保与国家政策一致。

  二、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保缴费?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其中: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外省市用工单位的,如劳务派遣单位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参保缴费,未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当地代为参保缴费;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的,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缴费,未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本市代为参保缴费。

  三、如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答: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市参保缴费,应申报登记对应的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用工单位应定期查询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情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也可自行查询,确保自身社会保险权益。

  四、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如何核定费率?

  答: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按劳务派遣单位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规定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如被派遣劳动者由本市用工单位参保缴费,按用工单位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规定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cjdnew/202312/t20231219_6485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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