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时间:2024-02-24 作者: 来源:
一、背景情况
为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制定印发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人社监发〔2021〕7号),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裁量基准的实施原则、适用规则、审核与监督等内容,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作为附件一并印发。2022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裁量基准表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京人社监发〔2022〕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京人社监发〔2022〕23号),单独印发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职业教育法、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部分)》(京人社监发〔2022〕1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京人社监发〔2023〕2号)。
2023年8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实施,12月月《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实施,根据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市级部门要健全完善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新增调整工作,并同步向社会公开。在此基础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了行政处罚职权裁量基准表的修订工作,经过反复修改,形成《裁量基准表》(2024版)。
二、修订依据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二是国务院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三是《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市级部门要健全完善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新增调整工作,并同步向社会公开。
三、修订内容
《裁量基准表》(2024版)是在2022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四个方面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新颁、修订情况,新增了涉及职业教育、妇女权益保障、社会保险经办、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等事项的21项处罚权裁量基准,同时,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调整,对原《裁量基准表》中部分行政处罚职权的名称、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进行了23处修改。
对涉及停产停业处罚种类的24项行政处罚权,根据裁量情形编制、细化了停产停业期限的裁量幅度;
对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2项新增行政处罚权编制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情形、幅度进行优化调整。
四、主要内容
1.《裁量基准表》(2024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表》(2024版)涵盖了劳动用工、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128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表》(2024版)包括职权编号、违法行为目录、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分类、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等项目,易于查阅,便于执行。
2.《裁量基准表》(2024版)如何规定裁量基准的?
《裁量基准表》(2024版)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具体情形,明确了每种情形的具体违法情节,根据违法情形划分四或五个裁量档次(一般违法行为设置两档裁量档次、严重违法行为设置一档或两档裁量档次),充分体现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精神。
3.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裁量基准表》(2024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人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较少或者持续时间较短、能够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多或者持续时间长、多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发生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表》(2024版)适用于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六、执行标准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七、注意事项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京人社监发〔2022〕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职业教育法、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部分)》(京人社监发〔2022〕1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京人社监发〔2023〕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jd/202402/t20240221_3566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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