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02-24 作者: 来源:
“十四五”期间,北京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目前部分项目已陆续投入运营。为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确定和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以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为基础,结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实际,坚持市场化方向,简化管理程序,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租金备案、租金调整等具体要求。
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由持有运营单位确定,且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市场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可根据项目分类设计的实际,分别评估确定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分为成套住宅、公寓、宿舍三类,实行差异化定租。住宅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计价,公寓型和宿舍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间计价。
简化申报流程 备案租金工作全程网上办理
项目投入运营前,持有运营单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依据材料,平台自动即时备案,提高工作效率。结合项目运营实际,租金备案可按整项目或分楼栋分批进行,支持企业灵活运营。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通知实施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委托评估及项目申报备案工作。
备案租金可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涨幅不高于5%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市场化运营,持有运营单位动态调整备案租金时,项目租金仍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标准。项目备案租金上涨的,租金年度涨幅应低于周边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租金调整后,应按要求重新提交备案。
未按要求进行租金备案或将实行失信惩戒
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对持有运营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租金备案、不如实申报项目租金、未明码标价、高于项目备案租金运营的,应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已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信用管理进行失信惩戒。
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xwfb/43636288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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