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3-12-16 作者: 来源:
京建发〔2023〕41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委对《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的通知》(京建发〔2021〕68号)中所列的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后我委保留的12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办理部门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1
提交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报告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考核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2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3
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行政确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4
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行政确认
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5
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
住宅平房房产
测绘成果审核
行政确认
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6
出具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对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4〕310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
7
编制科技查新报告
对北京市工程建设工法进行评审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科技查新机构
8
提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9
提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10
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
公共服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11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设计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第二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甲级资质设计单位
12
工程勘察报告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第二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甲级资质勘察单位
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fwgl/tzgg/436312967/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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