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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吉建法〔2020〕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我厅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厅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清理事宜明确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方法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现行有效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省政府规章、我厅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以厅本级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是根据2017年12月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告整理形成的,请各有关单位将未在目录内,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文件目录见附件1.2.3)

  (二)清理方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机构)提出清理建议,按规定时限报送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二、清理内容及结果

  (一)清理内容。主要针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等六大方面内容进行清理并依法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

  (二)清理结果处理。对照《通知》的清理内容和清理结果处理意见,按下列层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填写在附件4,如果清理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放管服”改革要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请填写附件5。

  1.拟废止和拟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应写明具体的文本、说明、意见建议和依据;

  2.拟废止和拟失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写明具体的文本、说明、意见建议和依据;

  3.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涉及修改,如有修改内容,则须按照正式发文程序重新印发,在新的文件内废止之前的文件。新文件未出台前,旧文件可按现行有效处理。也可以直接废止旧的文件,之后再出台新的文件。

  (三)需填报的清理工作结果。起草处室(机构)请于5月20日前向厅法规处报送如下材料:

  1.填报附件4《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和省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包括继续执行有效的目录;拟修改、废止、失效目录。

  2.填报附件5《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等有关内容的清理情况统计表》,主要是涉及“放管服”改革等六项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附件4不重复统计)

  3.需另附纸张报送的内容:①继续执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厅发规范性文件文本;②拟废止和拟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的文本、说明、意见建议和依据;③拟废止和拟失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说明、意见建议和依据;④拟废止和拟失效的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说明、意见建议和依据。

  以上所有报送文件、表格都需同时报送电子版word格式,电子版请刻录光盘,纸质版请分管厅领导签字并加盖处室(机构)公章。如发现清理目录有错误遗漏,请及时电话告知,以便联系省司法厅加以调整。

  三、清理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省政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的一次全面清理,也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应清尽清。我厅将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实行厅网站规范性文件专栏发布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经过合法性审查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规范性文件专栏进行发布。

  (二)严密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0〕20号)要求,对照清理内容认真研究后提出清理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清理结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处室(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好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机制,凡在清理工作中出现漏报、误报,导致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的,相关责任由负责清理单位承担。

  联系人:张鹏达 联系电话:82752395 8432(内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8日

  

  

  


原文链接:http://jst.jl.gov.cn/zcfg/wjxx/202005/t20200511_7207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