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01 作者: 来源:
1.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失信信息主要包含哪些?
一是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
二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四是选择告知承诺经办,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信息;
五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失信信息。
3.增信信息主要包含哪些?
一是获得评比达标表彰的信息;
二是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的信息;
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增信信息。
4.如何使用信用信息?
主要有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
激励措施主要包括: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2.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1.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点审核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2.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3.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4.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信息主体有哪些救济权利?
一是异议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按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二是修复申请。信用信息主体已按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并作出书面信用修复承诺的,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
相关稿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zcjd_17352_17352/20231031/t0035_1419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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