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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启动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时间:2023-07-23 作者: 来源: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74号),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惠及全省50余万名退休(职)人员,将继续采取统一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定额调整。所有参与调整的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30元的定额调整金额,体现了公平原则。二是挂钩调整。包括与缴费年限挂钩和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两部分,退休人员之间因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不同,挂钩调整部分的金额也会有所不同,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标准为:退休人员本人缴费1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22.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22.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的标准为:按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的1.5%调整增加,低于29元的按29元增加。三是倾斜调整。在享受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对2022年12月31日前70-74、75-79、80周岁以上3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元、40元、60元。同时,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各地区确保7月底前将1—7月新增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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