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7-23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各类图书(资料)馆(室)中,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利用、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情报服务、读者阅读活动策划指导、数字资源远程教育服务、文化展览展陈策划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相关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四条 图书资料系列初级职称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经考核后聘任,聘任工作须严格执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有关规定,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第五条 图书资料系列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除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申报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申报图书资料系列中级和高级职称须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聘任图书资料初级职称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图书资料初级职称满4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含高中),聘任图书资料初级职称满7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职称满2年。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一线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7年,聘任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职称满6年。
(三)申报研究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图书资料系列副高级职称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一线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25年,聘任图书资料系列副高级职称满6年。
第八条 申报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应具备的专业条件:
(一)馆员: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1篇及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3.独立撰写专业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3篇及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的专业研究报告、标准规范、决策咨询报告、项目报告、专业教材、发展规划、展览展示活动方案、发明专利、应用程序等各类图书资料专业的代表性工作业绩,与提交的专业论文合计3篇(项)及以上。
(三)研究馆员: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5篇及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的专业研究报告、标准规范、决策咨询报告、项目报告、专业教材、发展规划、展览展示活动方案、发明专利、应用程序等各类图书资料专业的代表性工作业绩,与提交的专业论文合计5篇(项)及以上。
第九条 代表性工作业绩须经单位审核推荐,应为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且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工作业绩。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专业的人员,代表性工作业绩原则上为发表的专业论文或出版著作。
第十条 其他系列职称转评图书资料系列职称,须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1年。其他系列职称聘任时间可累计。
第十一条 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为图书资料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可放宽学历、年限等条件。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推动行业发展和单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业绩突出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须由所在单位考核推荐,经高评委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由于本人工作失误给社会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下一年度不接受申报(下一年度取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项的除外)。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申报的。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馆员评价标准
(一)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副研究馆员评价标准
(一)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二)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三)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第十五条 研究馆员评价标准
(一)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三)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对拟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将人员及申报材料在单位(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
(三)资格审核。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人员,提交评审书面材料。
(四)会议评审。召开评审会议,执行委员进行综合评议,并通过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公示制证。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职称电子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申报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rsrc_17739/20230720/t0035_1417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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