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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7-16 作者: 来源:

  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363号

  单位名称: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军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737626E

  根据移送的案件情况,2023年4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与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为位于丰台区南方庄68号的金方商贸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工程施工单位为北京宏福建工开发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建设单位于2007年3月2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07]施建字0360号),建设规模为44290.8平方米。2015年9月11日,建设单位申领了增加建筑面积4306.8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15规建字0060号),加建部分未取得相应施工许可手续,该工程包括加建部分现已完工。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说明、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和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案件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存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200A010的规定,拟决定给予你单位与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90天内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共同处工程合同价款(3416200.37元)1.25%,共计4270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告知事项:

  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36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回证中签注要求,或者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总队执法十室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3130房间

  联系电话:010-55598275   邮政编码:101160


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wdt/32613794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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