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祥物和主题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5-13 作者: 来源:
执委会各工作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祥物和主题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28日
(联系人:孙楠;联系电话:18622880377)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祥物和主题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知识产权保护和规范使用,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覆盖范围包含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吉祥物、主题曲(以下统称受保护标的物)。
(一)吉祥物
1.中文名称:“天天”(男性),“津津”(女性)。
2.吉祥物著作权由主体形象和全国技能大赛标识组成。
(二)大赛歌曲
名称:《给梦一双翅膀》、《技能之帆》、《大国工匠》。
第三条 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吉祥物、主题曲已依法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受《著作权法》保护。天津第二届国赛运营管理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吉祥物、主题曲的著作权所有人,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进行相关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任何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时,不得与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执委会和天津第二届国赛运营管理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先取得的有关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条 受保护标的物中含有全国技能大赛标志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执委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与全国技能大赛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
第五条 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受保护标的物的使用应当有助于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的筹备和推广工作。执委会在推广大赛等非商业活动中,可以自行使用或授权其他单位使用。未经执委会书面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吉祥物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也不得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执委会的名义提供涉及全国技能大赛受保护标的物的商品或服务,举办会议、大赛、展览、广告宣传、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七条 未经执委会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受保护标的物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不得用于任何形式、任何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他人认为其与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执委会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执委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标志、图形,或上述元素的不同形式组合。
(二)擅自使用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执委会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APP、小程序等。
(三)其他可能使人认为其与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执委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九条 为做好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筹办和推广工作,执委会可以授权特定实体实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受保护标的物使用许可工作。
第十条 需要使用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受保护标的物的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执委会或其授权特定实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使用范围、地域和期限等。
第十一条 被授权使用的单位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使用范围、地域、期限内规范使用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受保护标的物。未经执委会书面同意或许可,不得转授权。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组委会或执委会在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筹备和推广工作及城市文明公益宣传等非商业活动中,可以自己使用或授权其他单位使用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受保护标的物。
第十三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事或参加与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相关的服务平台、展示平台、线上或线下活动等,且需使用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受保护标的物的,应当就使用行为取得执委会或者其授权特定实体书面授权。
上述单位经合法授权后,应当使用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相关服务平台、展示平台、线上或线下活动等名称的全称。
第十四条 经合法授权的单位,应当加强受保护标的物使用的管理,遵守本办法及授权协议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的,执委会有权撤销授权,并依法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侵犯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受保护标的物知识产权的行为,可向执委会举报,或直接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执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 |
原文链接:http://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5/t20230504_6229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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