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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社、财政部门出台《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07 作者: 来源:

  

  为严厉打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日实施。

  明确并细化4类欺诈骗保行为

  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4大类: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

  二是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明确并细化了奖励条件和标准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申领举报奖励需满足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有效证据;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保基金损失;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收款信息、联系方式等。

  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资金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损失金额确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为,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奖励500元;0.5-3万元的(含3万元),奖励1000元;3-5万元的(含5万元),奖励2000元;5-10万元的(含10万元),奖励3000元;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对于查实的重大案件可适当增加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

  简化了申领举报奖励流程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着力简化申领举报奖励流程,将需要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人社部门审核告知办理;将由现金发放,调整为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缩短了奖励发放时间,方便群众领取。

  青海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证属实后,将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告知案件办结情况,对符合奖励申领条件的举报人,以适当方式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可在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

  为方便群众举报,我省建立统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举报受理平台。举报人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举报,也可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入口提供举报线索,还可直接向所在区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rst.qinghai.gov.cn/pages/zxzx/rsyw/86939.html?frompage=hom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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