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5 作者: 来源:
问:该条件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9号)精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问:该条件的起草原则是什么
答:(一)贯彻改革精神要求。切实贯彻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关于完善职称评价体系的要求,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破除“唯资历、唯学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四唯”倾向,在立“新标”上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力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制定政策科学合理。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来修订的标准保持一致,根据人社部要求,将业绩、学术等成果按照“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供申报人结合自身工作实绩“多选”参评。
(三)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充分体现我省公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着力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引导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
问:该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件共分七章二十二条,评审条件注重考察公证员业绩成果。紧密结合公证机构的公益属性,立足我省现行公证服务人才短缺现状,通过办理(审批)公证案件数及质量情况,公益服务情况,公证管理中发挥作用情况,以及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贡献情况等方面列入评审条件。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条件明确了“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的界定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CIP数据核字号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条件明确了“代表作”描述
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原文链接:https://rst.guizhou.gov.cn/zwgk/jdhy/zcjd/202304/t20230411_78993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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