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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3-02-11 作者: 来源: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扎实推进我省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目标,不断丰富和发展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践,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职工爱岗敬业的和谐文化底蕴,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企业尊重劳动的良好沟通机制,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从2023年开始,在全省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及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展更广层次的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力争到2027年底,全省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及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创建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形成。

  三、创建内容

  (一)企业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创建活动中把关定向作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和谐企业文化。

  (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将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企业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经常性对辖区内企业创建示范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推进辖区内企业基本达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标准,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标准化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四、创建标准

  根据本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作基础等,依照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指标体系(附件1,附件2),分类培育,分步推进创建活动。逐步将合法合规的企业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培育成创建示范达标单位。

  五、建立健全创建评价机制

  (一)建立评审评估制度。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优化创建标准指标体系,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由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对其达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创建示范单位评审评估制度,在坚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集中评审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综合评估工作,形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为主、社会评估为补充的和谐劳动关系评审评估机制和规范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审评估的客观权威性、科学合理性和社会公信力。(牵头单位: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

  (二)建立定点培育机制。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三年开展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采取先创建后认定的方式。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逐级建立创建单位定点联系培育机制,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安排部署,每届全国创建活动的首年,由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结合创建标准指标体系对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进行评估打分,根据达标情况评审评估结果,确定本地区拟重点培育创建示范单位名单,并要针对每个拟重点培育创建示范单位情况,分别从本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中确定具体定点联系责任单位、联络人等,每届全国创建活动首年年底前,各市州将拟重点培育创建示范单位名单(附件3)报送至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2023年为本届创建活动首年)。培育期间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由各定点联系责任单位指导督促培育单位按照创建内容、创建标准等持续做好创建工作,若培育单位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况,要及时取消培育资格并报至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备案。按照国家三方每届全国创建活动通知要求,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重点从本地培育单位中确定推荐申报对象,逐级审核后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会商复审,由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工业园区命名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颁发铭牌,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系统总结好本地区创建示范单位的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示范引领作用,并及时将典型经验做法报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牵头单位: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

  (三)严格实施动态管理。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牵头,逐级建立创建单位定点联系跟踪问效机制,会同三方各成员单位加强日常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督促创建达标单位在持续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建立本地创建示范单位台账信息,健全创建示范单位的动态退出机制。每年12月份,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采取普查方式,集中对本地区自2022年全国首届创建示范活动以来已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动态核查,对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示范单位要及时进行核查。综合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以及群体访、群体性事件、集体停工事件等信息,重点核查已被命名的示范单位是否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构成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及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等情况,并逐级将创建示范单位核查意见书(附件4)报至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已被命名示范单位,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议同意后,取消命名,收回铭牌,并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布。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不定期组织对我省获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未及时对本地区存在严重问题的已被命名示范单位进行核查处置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牵头单位: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

  六、完善创建激励措施

  (一)选树先进典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五年开展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安排部署,结合开展创建活动、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等,激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注重工作实效,切实将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提供用工指导服务、防范化解劳动纠纷、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作用发挥明显、工作成绩显著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推选出来,逐级进行推荐审核,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商复核后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国家三方对组织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名单。达到创建标准的我省企业将作为推荐和参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信用企业、全国企业优秀文化成果、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以及我省相关表彰荣誉的重要参考因素。(牵头单位: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

  (二)提供精准服务。对推进创建活动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要进一步优化人社公共服务方式和手段,主动开展一对一用工“诊断”,提供定制化企业薪酬数据服务,开通人社公共服务经办快速通道,优化各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大力推行“技能中国—青海行动”,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为企业职工提供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给予培训或职业技能认定补贴。大力推行人社业务网上办理,通过内部数据比对,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直接打入符合条件职工的社会保障卡,使企业职工“免申即享”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及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优化检查频次。加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达到创建标准且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达到A等级要求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加大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企业的抽查检查频次,并对C级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促进企业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政策调研指导,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及时处置,视情组成流动仲裁庭主动赴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宣讲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积极申请专项经费投入,定期公布创建单位名单。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创建活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创建活动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环节,明确责任主体、重点任务、时间进度、保障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落地落实落细。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特点,补充完善创建标准、创建内容、创建评价和激励措施。要鼓励并探索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行业,拓宽创建范围。

  (三)做好服务指导。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部署、组织、调度,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调研、督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创建活动的申报、备案、资料建档、评价评审、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活动信息。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协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服务,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根据企业特点提供“诊断式”全流程、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指导,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开展检查督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采取系统检查与联合检查、自我检查与上级抽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创建活动部署、进度、举措、成效等内容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创建活动走稳走深走实。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每年对各地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五)重视宣传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新媒体的协同配合,将创建活动与宣传工作同谋划、同推进,通过设立宣传月、开设宣传专栏、组织业务技能竞赛、举办巡回演讲、开展主题征文和摄影作品征集、拍摄专题片、培育教育实践基地等方式,全景式、立体化、多角度、持续性展现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和昂扬气派,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创建活动特色品牌,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美誉度。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扩大创建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企业创建标准指标体系

   2.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指标体系

   3.拟重点培育创建示范单位名单

   4.创建示范单位核查意见书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

  

  

  

  

  

  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企业家协会 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1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rst.qinghai.gov.cn/pages/sy/zxgb/85833.html?frompage=hom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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