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劳动者调查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11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执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工作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6日

  (联系人:张恒荣;联系电话:13302002427)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有效发挥人员作用,保障大赛顺利筹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现职工作人员、聘用的部门顾问和专业领域退休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人员选聘

  第三条各工作部工作人员一般以借调为主、聘用为补充。

  第四条借调人员要求思想素质高,身体健康,熟悉本岗位业务,能熟练使用现代办公设备。原则上从牵头单位、组成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工作人员中借调。

  第五条部门顾问和专业领域退休工作人员由各工作部推荐,经综合协调部汇总并提请执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后,由相关工作部协同综合协调部履行聘任手续。

   

  第三章入职管理

  第六条各工作部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数量科学合理进行人员配置。计划内人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相关工作部部长确定,并报综合协调部备案,由综合协调部统一办理入职手续;确需增加人员的工作部,应提请执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将增加人选、进入执委会时间报综合协调部备案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工作人员须按综合协调部要求如实提供各类信息,填写相关表格,由综合协调部汇总后建立个人工作档案。

  第八条工作人员中,与部门顾问和专业领域退休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等资料由综合协调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教育,各工作部要组织本部门党员开展集中学习,切实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人员待遇及管理费用

  第十条借调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原有各项福利由原单位发放。

  第十一条部门顾问享受每人每月补贴2900元(税后实得金额)。专业领域退休工作人员享受每人每月补贴2200元(税后实得金额)。每月8日支付待遇。

  第十二条在职或其他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不再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执委会根据需要为工作人员办理相关商业保险。

  第十三条各项补贴应严格管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执行情况随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评价、表扬及处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日常考勤及工作考核等依据执委会人事管理制度执行。管理制度由综合协调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执委会期间的工作表现、重大立功、奖惩等情况由综合协调部及时记载,并于工作结束时作出工作鉴定反馈其原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享有被激励表扬的权利。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违反纪律和相关制度、严重失职,经教育仍不改正,不适合继续在执委会工作的,退回原单位,并将其工作表现反馈其原所在单位。

   

  第六章人员转移

  第十八条筹备工作过程中人员需要调整的,应本着稳定、传承和不影响工作的原则,由相关工作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执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做好档案、工作交接等相关工作。离岗人员应做好保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执委会工作任务基本完成的工作部,工作后期应至少安排1名工作部负责同志和1至2名工作人员处理总结归档工作。除必须的工作部和人员外,工作人员离开执委会时间一般不晚于2023年底。

  各工作部提前提出本工作部工作人员逐步离岗方案,经工作部主要负责同志确认后报综合协调部备案。

  第二十条执委会工作结束后,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部门顾问和专业领域退休工作人员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结束后,各工作部在个人总结和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工作人员进行鉴定,并报综合协调部备案,由综合协调部向相关单位反馈。

  第二十二条综合协调部与执委会其他各工作部建立联系沟通制度,收集各工作部人力资源需求信息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


原文链接:http://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2/t20230207_609875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