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2-04 作者: 来源: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2〕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促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240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评价机构)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运作期满三年的用人单位评价机构,纳入备案期满评估范围(包括在沪央企、市属国企、区属企业以及市级行业协会等)。
二、评估内容
备案期满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评价机构管理。包括评价制度建设、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考核点配备和使用、档案管理等情况;
(二)评价项目管理。包括评价项目具体考核方案及题库建设、项目专家队伍建设、项目考核点场地设施配备及项目考评员队伍建设等情况;
(三)评价实施管理。包括评价工作绩效和实施过程中报名资质审核、考务管理、人员委派、成绩管理、证书管理、台账和归档资料管理等过程管理情况;
(四)质量督导管理。包括质量督导工作体系建设、内部督导员配置和委派、督导情况记录和处理等情况。
具体评估标准,届时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评估安排
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备案期满的评价机构,应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备案评估申请。
四、评估流程
(一)自查阶段。纳入评估对象范围的用人单位评价机构根据当年度评估工作要求,对照评估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评,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其中,在沪央企、市属国企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评估申请;市级行业协会、区属企业等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经初评通过后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报。评估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届时另行通知。
(二)评估阶段。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用人单位评价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部门以及行业企业技能评价领域专家,对照评估标准,视情采取资料审阅、听取汇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三)结果公示阶段。评估结果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将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向社会公示。
五、评估结果
对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申请的用人单位评价机构,其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标准的相关规定,分别认定为评估通过、评估不通过。对逾期未提出评估申请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放弃续期。
对评估通过的,备案有效期延长三年。对放弃续期的,终止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对评估不通过的,有效期届满后暂停运作,限半年内整改。整改后经再次评估通过的,延长其备案有效期;仍未通过的,终止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对2019年首批备案的用人单位评价机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延迟评估的,评估通过后的备案有效期自上一轮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接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用人单位评价机构备案期满评估是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督,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重要举措。各有关方面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并对各区、行业开展评估工作进行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做好本区域、本行业用人单位评估工作的协调推进、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强化规范运作。用人单位评价机构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认真开展自评。要以开展评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运作管理,推动提质增效,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康有序。
(三)落实质量督导。在评估中发现用人单位评价机构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依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备案资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20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jypx_17737/20230131/t0035_141311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5-01-07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
- 2025-01-04广西发布2024年向海经...
- 2025-01-04一师:提升工伤服务...
- 2025-01-04广西“数智人社”(社保业...
- 2025-01-04“抢”人才更要留人才 看...
- 2025-01-04以创新实干书写高质量充分...
- 2025-01-04玉林市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突...
- 2025-01-04为了“抢”人才 新疆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