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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07 作者: 来源:

  问:奖励办法所指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有哪些?

  答: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下列行为: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的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问:举报人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举报?

  答: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可通过12333进行举报。

  问:举报事项存在什么样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答: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问: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给予奖励?

  答: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问:哪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上级受理、调查处理或交办的举报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一级负责奖励。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什么部门实施奖励?

  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怎样进行奖励?联名举报的,怎样进行奖励?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问:具体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

  (一)查实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奖励300元;

  (二)查实金额在5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按查实金额的6%给予奖励;

  (三)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含500000元),基础奖励4200元,同时按查实金额的2%增发奖励;

  (四)查实金额在5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含5000000元),基础奖励14200元,同时按照查实金额的的1%增发奖励;

  (五)查实金额在5000000元以上,基础奖励64200元,同时按照查实金额的0.1%增发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问:举报人怎样领取奖励?

  答:举报人应当在接到《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采取本人到场、委托他人到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到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问:领取奖励需要什么材料?

  答:举报人亲自领取举报奖励的,应出具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的,举报人应及时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存款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按照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代办领奖手续,由财务部门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原文链接:https://rst.guizhou.gov.cn/zwgk/jdhy/zcjd/202301/t20230103_77788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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