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1-07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现将《关于深化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健康上海建设战略部署,按照国家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要求,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的,完善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卫生职称类别名称。根据本市卫生行业实际,划分医、药、护、技、研五个专业类别,其中医、药、护、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士级、师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研究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研究类(医学科研、临床研究辅助、卫生事业研究)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和医学学科发展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动态调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专业,促进新型学科、交叉学科发展,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结合专业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重点评价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防医学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对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重点评价其掌握中医学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的能力,海派中医流派、中医药学术传承发展等情况。对医学科研人员重点评价其解决医学科学问题、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专业贡献。将本市医疗机构中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工作业绩等相关内容纳入临床医学学科、医学研究学科的评价要素之中。加强健康科普机制化建设,将医务人员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4.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研究类专业技术人员除外)。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
5.健全基层评价标准。完善适用于基层的评价指标,突出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论文、科研不作为基层卫生人才申报必要条件。对全科医生重点评价其掌握全科医学理论知识、社区首诊、常见病、慢性病全程诊疗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根据岗位职责,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有效签约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考试。
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晋升副主任医师的,应当根据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相关规定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完善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卫生中、初级职称(医、药、护、技、卫生事业研究)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和本市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医学科研、临床研究辅助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聘代评。卫生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社区卫生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2.建立特殊优秀人才晋升通道。对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达到相应专业工作标准且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设立“绿色通道”,可突破任职资历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对急需引进的优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实行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
3.畅通各类人才职称评价渠道。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考试、评审。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社会办医、企业内设医疗机构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
4.完善跨系列跨类别转评、转升机制。对于从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等相关系列或卫生系列不同类别转入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3年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转岗申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申报。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监督管理等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对实行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优化岗位设置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持续强化岗位质量控制,可设置创新型特设岗位,发挥岗位管理的激励作用。
(五)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加强职称信息化管理。以卫生信息互联互通作为基础,加大人事管理信息化力度。在考核形式上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卫生职称评审纳入全市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加强职称专家库管理和评审全流程监管,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称申报、职称评审、证书制作、查询验证等工作。
2.分层组建评审机构。推动完善行业管理,组建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深化职称分级分类改革,单独组建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3.探索开展自主评审。探索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三级医院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主管部门指导自主评审单位制定不低于全市评审标准的单位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市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自主评审方案、评价标准和年度评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职称组织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卫生职称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市卫生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组织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区卫生健康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等人事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卫生职称工作的组织协调、岗位管理和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考核、聘任等具体工作。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加强评审规范建设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督,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纪违规、业绩造假行为。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加大政策宣传实施
各单位、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认真贯彻实施,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上海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下载附件 附件1.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doc 附件2.上海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rsrc_17739/20221108/t0035_1411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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