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劳动者调查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法规>解读 问答 流程《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 问答 流程《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1-07 作者: 来源:

   一、研究制定本通知的政策依据及背景是什么?

   为在人力资源市场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近年来出台的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研究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本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降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优化全业务经办流程,减少申报材料数量、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全城通办、全程网办等便民措施,打造更加高效透明的市场准入机制,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向高质量发展。

   三、本通知适用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职业中介活动”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法人企业。

   四、本通知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分类包含哪些?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包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报告等三类业务。

   五、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申请条件和事项都有哪些?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申请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有“职业中介活动”项目的法人企业。

   2.许可条件:有与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1.申请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有“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法人企业。

   2.备案事项: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一般包括:招聘流程管理;绩效评估;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其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1.申请条件:取得许可或进行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非法人)

   2.报告事项:设立分支机构(非法人);变更经营地址(非注册地址);终止经营活动。

   六、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由哪个行政机关负责?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七、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办理流程和时限是如何规定?

   (一)办理流程:企业申报-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通知办理结果。

   (二)申请渠道:企业可以登录指定政府网页提交申请或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窗口提交。

   (三)办理时限: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一般审批方式):10个工作日。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线上0.5个工作日,线下当场办结。

   3.人力资源服务备案:1个工作日。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报告:1个工作日。

   八、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获取?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一般审批方式)申请材料:

   1.《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

   2.属于首次申请:场所使用权资料;职业中介活动制度。

   3.属于增减许可服务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职业中介活动制度。

   4.属于延续有效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场所使用权资料。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材料:

   1.《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3.申请增减许可服务范围或延续有效期限的,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申请材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报告申请材料:

   1.《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委托人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如何获取上述申请材料:您可以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查询下载表格或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领取。

   九、出现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如何处理?

   (一)您如出现违诺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您认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三)如您认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应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如对处理结果仍存异议,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核申请。

   十、本通知为您提供了哪些便民措施?

   我们为您提供了全程网办、线下全城通办、部分业务免申即办、压减办理时限和材料、免费邮寄服务等五项便民措施(具体内容请参见本通知)。

   十一、本通知执行后,原经办规程如何处理?

   本通知执行后,原《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关于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字[2020]39号)《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等三个文件废止执行,全市按照新的经办规程办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原文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jd/202211/t20221118_286180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