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 2022-02-24 )
时间:2022-09-24 作者: 来源:
沪住建规范〔2022〕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我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基准》)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基准》序号30“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删除《基准》序号3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
咨询活动”;
三、将《基准》序号5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不符合规定”改为序号51并作修改;
四、将《基准》序号5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改为序号52并作修改;
五、将《基准》“注”序号8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建设工程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例如: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裁量基准序号5),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裁量基准序号7),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现将修改后形成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沪住建规范〔2020〕2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2022年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zjw.sh.gov.cn/gfxwj/20220923/629a45329a9b4e93bd4ef3f33a2c1cd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5-01-07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
- 2025-01-04广西发布2024年向海经...
- 2025-01-04一师:提升工伤服务...
- 2025-01-04广西“数智人社”(社保业...
- 2025-01-04“抢”人才更要留人才 看...
- 2025-01-04以创新实干书写高质量充分...
- 2025-01-04玉林市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突...
- 2025-01-04为了“抢”人才 新疆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