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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观察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03 作者: 来源: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1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市委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和法治人社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公众在人社政策法规制定中的参与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社局政策法规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的选聘、履职、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观察员,是指市人社局从人民群众、专家学者、企业家、党政机关、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业联合会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征选聘用,积极为人社政策法规建言献策的人员。

  第四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关心和支持人社事业发展,对就业、人才、社保、劳动关系、人事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具备相关领域必备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

  (三)品行端正,坚持原则,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有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模范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无严重负面影响的道德失范行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五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人社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研究、论证工作;

  (二)对人社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建议;

  (三)收集反馈群众对人社政策法规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参与人社政策法规的宣传阐释工作。

  第六条   法规处负责观察员选聘工作,选聘工作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推荐。有关单位按照市人社局要求和观察员条件,征得个人同意后向市人社局推荐。从群众中选聘的观察员可以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符合观察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市人社局自荐。

  (二)初选。对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员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初选,确定候选人选名单。

  (三)审查。对进入候选名单人员有无违法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

  (四)审议。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拟建议人选,报请局党组或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五)聘任。经审议通过后,颁发《市人社局政策法规观察员聘书》。

  第七条  观察员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满后视履职情况可续聘2年。

  法规处建立观察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观察员有参加相关会议、调研、论证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权利,履行职责时,需要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必要协助。

  第九条  观察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未经允许擅自对人社政策法规进行解释宣传,不得利用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市人社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与参与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观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观察员义务的;

  (二)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或无法胜任观察员工作的;

  (三)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法保证参加市人社局相应活动时间或一年内未提出意见建议的;

  (五)应予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观察员在聘期内有正当理由的,可由单位或本人向市人社局申请不再担任观察员。

  第十二条  法规处每年将对观察员参与程度和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忠于职守、表现优异,为全市人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观察员,予以表扬,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法规处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

  (一)个人简历;

  (二)《市人社局法律法规观察员聘书》;

  (三)履职工作台账;

  (四)评估相关材料;

  (五)其他与观察员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优先征求观察员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观察员参与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原文链接:http://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209/t20220902_5978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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