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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2-08-13 作者: 来源: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经济信息化委、国资委、总工会、团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级行业协会,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35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坚持以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新时代、新技能、新梦想”为主题,重点聚焦第47届世界技能大赛、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有序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着力提高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健全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国家级技能大赛为龙头、市级技能大赛为主体、区域性技能竞赛为基础、基层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广泛开展的技能竞赛体系,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二、组织机构

  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竞赛组委会”)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竞赛组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总体方案落实、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竞赛组委会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各具体赛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办单位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负责落实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统筹决策和部署推动赛事各项重点工作。赛事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赛事执委会,负责具体落实协调联络、赛事组织、活动组织、服务保障、媒体宣传等工作。

  三、活动安排

  (一)由市竞赛组委会组织开展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1项。

  (二)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1项。

  (三)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市属企业(集团)、央企在沪单位组织开展市级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47项。

  (四)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性职业技能大赛16项。

  (五)由基层企业、职业院校等单位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若干项。

  列入2022年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计划的具体赛项另行发文公布。

  四、竞赛项目

  各类赛事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设置以下竞赛项目:

  (一)正式比赛项目

  1.竞赛项目范围。正式比赛项目应具备覆盖面广、通用性强、技术技能含量高等特点,原则上对应高级工(三级)等级,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应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和五个新城建设,紧密结合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同时对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统筹设置。

  市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应结合服务国家及本市重大战略,加快紧缺急需人才培养等要求,同时对接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按需设置。

  市级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举办)项目应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聚焦本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分类设置。市级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市属企业(集团)或央企在沪单位举办)项目应重点关注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主体工种,同时鼓励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领域逐步探索。

  区域性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应对接对标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同时向区域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方面予以拓展。

  2.竞赛技术标准。正式比赛项目应依据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经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组织竞赛活动。涉及全国行业性、专题性职业技能大赛上海选拔赛的,可参照全国行业性、专题性职业技能大赛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执行。

  3.选手报名条件。参加正式比赛项目的选手原则上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报名参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性、专题性职业技能大赛上海选拔赛的参赛条件可参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展示型比赛项目

  1.竞赛项目范围及技术标准。展示型比赛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竞技性等特点,凸显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作用。竞赛主办单位应参照行业技术标准,结合企业实际要求,编制技术文件、竞赛方案,组织比赛命题。

  2.选手报名条件。参加展示型比赛项目技能竞赛的选手须参照竞赛主办单位制定的竞赛技术标准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参赛。

  五、竞赛组织方式

  各类赛事主办单位要加强竞赛组织管理,统一组织各项竞赛活动,各参赛单位通过选拔等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选手组队参赛。正式比赛项目一般应采用先初赛后决赛的赛制,竞赛主办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参赛成绩取证或者参赛名次取证方式组织竞赛。

  (一)按参赛成绩取证

  采用参赛成绩取证方式组织竞赛的项目,初赛阶段一般可直接采用相应等级技能评价方式进行选拔,成绩合格的参赛选手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证书。决赛阶段一般由竞赛主办单位按照相应竞赛技术标准并结合实际自主组织命题并组织比赛。

  (二)按参赛名次取证

  采用参赛名次取证方式组织竞赛的项目,初赛阶段各参赛单位组织自主选拔,按参赛名额遴选参赛选手参加决赛。决赛阶段由竞赛主办单位按照相应竞赛技术标准并结合行业企业实际自主组织命题并组织比赛,决赛成绩排名前50%的选手可获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证书。

  六、技能等级晋升

  (一)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

  比赛成绩优秀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由主办单位申请晋升等级:

  对应高级工(三级)竞赛项目且获得决赛前三名(队)的选手可晋升技师(二级),其中已具有技师(二级)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一级)。对决赛成绩排名前20%且已具有高级工(三级)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二级)。对应中级工(四级)竞赛项目且决赛阶段成绩名列前10%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三级)。参加对应其他等级的选手不得晋升等级。

  原则上在校学生最高晋升等级为高级工(三级),其中对参加全国技能大赛上海市选拔赛项目,获得决赛阶段前三名(队)的选手且已具有高级工(三级)的,可晋升技师(二级)。

  晋升后的职业技能等级不超过竞赛前所持职业技能证书等级的两个级别。

  (二)市级行业性及专项职业技能大赛

  选手参加由主办单位按参赛成绩取证方式组织且实际参赛人数不少于50人的项目,或按参赛名次取证方式组织且决赛实际参赛人数不少于30人的项目,比赛成绩优秀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由主办单位申请晋升等级:

  对应高级工(三级)正式比赛项目,决赛阶段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可晋升技师(二级),其中已具有技师(二级)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一级),决赛成绩排名前10%且已具有高级工(三级)等级的选手可按规定晋升技师(二级)。对应中级工(四级)正式比赛项目,决赛阶段成绩名列前10%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三级)。参加对应其他等级竞赛项目的选手不得晋升等级。

  原则上在校学生最高晋升等级为高级工(三级)。

  晋升后的职业技能等级不超过竞赛前所持职业技能证书等级的两个级别。

  (三)区域性职业技能大赛

  选手参加由主办单位组织且实际参赛人数不少于50人的项目,比赛成绩优秀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由主办单位申请晋升等级:

  对应高级工(三级)正式比赛项目,决赛阶段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可晋升技师(二级),决赛成绩排名前5%且已具有高级工(三级)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二级)。对应中级工(四级)正式比赛项目,决赛阶段成绩名列前10%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三级)。

  原则上在校学生最高晋升等级为高级工(三级)。

  晋升后的职业技能等级不超过竞赛前所持职业技能证书等级的两个级别。

  七、奖励措施

  (一)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

  个人奖。各正式比赛项目决赛设金、银、铜牌各1名(队),对前3名(队)以外但排名在参赛人(队)数1/2以上的选手颁发优胜奖。大赛组委会向获得个人奖的选手颁发奖金、奖牌和奖状,向其他参赛选手颁发参赛证书。奖金分别为金牌10000元,银牌6000元,铜牌4000元,优胜奖1000元。对获得各正式比赛项目金、银、铜牌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本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以及“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等,上述获奖选手的指导教练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本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团体奖。按照金牌计10分、银牌计7分、铜牌计5分,第四至第六名依次计3至1分的计分原则,以各支参赛队为单位,对团体总分进行排名。位列团体总分前3名的参赛单位,分别授予团体金、银、铜奖,颁发奖状和奖牌。

  其他奖项。对以下单位或个人,大赛组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各赛项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指导教练、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单位、个人等。

  (二)市级专项、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正式比赛项目按参赛成绩取证方式组织且实际参赛人数不少于50人的或按参赛名次取证方式组织且决赛实际参赛人数不少于30人的,各项目决赛阶段第一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本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以及“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等,上述获奖选手的指导教练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本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对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单位、个人等,予以通报表扬。其他奖励措施由各竞赛主办单位参照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的做法自行制定。具体奖励措施详见相关赛事通知。

  (三)区域性职业技能大赛。对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单位、个人等,予以通报表扬。其他奖励措施由各竞赛主办单位参照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的做法自行制定。具体奖励措施详见相关赛事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范管理。职业技能竞赛是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提高站位,精心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各项办赛参赛工作。适度控制赛场人员规模,合理确定办赛时间和地点,原则上各项赛事要求于2022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确保公平公正。各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竞赛管理主体责任。要做好裁判人员遴选、管理,严把技术标准和评判规则。要合理分配各参赛队决赛名额,认真审核选手信息,对于选手身份与实际不符的,应取消选手参赛成绩和相关荣誉。

  (三)提升办赛质量。各主办单位要吸收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的先进理念和办赛模式,高标准编制竞赛方案,高水平组织竞赛命题。要注重竞赛成果转化,推动竞赛技术标准和内容转化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教学资源。各参赛单位要做好组织发动、集训选拔、组队参赛等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主办单位要探索建立财政投入、单位自筹、社会赞助等相结合的经费投入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各区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五)完善政策配套。各主办单位要兑现相应奖励政策,不得设立颁发各赛事正式发文以外的奖项。各有关单位可按规定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予以配套奖励。对符合取证条件的选手,主办单位或由主办单位商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向其发放职业技能证书。选手参加竞赛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补贴项目范围之外,选手参加相关职业(工种)赛前培训且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赛前培训补贴。

  (六)制定安全预案。各主办单位要制定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公共卫生、消防、人身等安全责任。要严格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编制防疫专项方案,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

  (七)强化宣传推广。各主办单位要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总结推广办赛经验,挖掘典型事迹,持续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不断优化有利于技能劳动者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赛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酌情处理。

  附件: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附件

  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委会主任:张 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程 伟(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

  毛丽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阮 力(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黄斌兵(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周 奇(上海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邬 斌(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副书记)

  组委会成员:李 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黄 琛(上海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束金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处长)

  马建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教处处长)

  黄春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教育处处长)

  耿爱芬(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配保障处处长)

  桂云林(上海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部长)

  舒加敏(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基层工作部部长)

  孙兴旺(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主任:

  孙兴旺(兼)

  浦 炜(上海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赵丽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副处长)

  黄 蕾(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教处副处长)

  陈 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倪 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配保障处副处长)

  赵 萌(上海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副部长)

  周 薇(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基层工作部副部长)

  高占峰(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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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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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jypx_17737/20220808/t0035_1409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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