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劳动者调查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法规>解读 问答《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

解读 问答《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

时间:2022-07-15 作者: 来源:

  一、背景情况

  2020年11月,我局在全国人力社保系统率先出台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京人社监发〔2020〕29号),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的创新得到劳动者、市场主体、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广泛认可,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按照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入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实施,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清单》(第一版)进行了修订,积极探索首违慎罚,增加了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

  二、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含33项情形,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处罚事项。

  三、修订内容

  1.新版《清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

  首先,本次修订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职权触发情况及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新增了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不成功未退费2项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其次,为扶持职业培训产业发展,促进本市技能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工作,对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设立变更、日常管理、经营行为中的10项违法行为轻微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3项涉及预付卡管理的初次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调整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由29项增加到33项,但是对于拖欠工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针对职业培训行业新增了哪些不予处罚情形?

  新增涉及预付卡管理的3项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即:未向消费者出具规定内容的预付卡凭据、未提供预付卡信息查询或履行告知义务、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等3个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3.新版《清单》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

  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上有什么特别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同办理一般案件一样,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的程序进行,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以“一案三书”的方式(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原文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jd/202207/t20220708_276679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