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05 作者:佚名 来源: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2021年度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二)自治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审查方式
审查采取用人单位自查、网上报备审查方式进行。
三、审查时间
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审查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保障工时、休息休假、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法律法规情况。
五、审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222.82.215.217:9921/pc/index.html)登录或注册账户,依次点击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记录业务办理。
书面审查网上报备具体操作流程和步骤,用人单位可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主页操作指南页面下载操作手册。
(二)网上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查,书面审查结果将纳入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审查报备的用人单位,将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A级,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实行跟踪监督,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网上审查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情形的,予以通过;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法立案查处;
3.对2022年6月30日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尤其是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含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202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
七、联系方式
(一)软件工程师(负责平台登录、账号注册、密码找回、系统操作等问题)
联系方式:17799306108 17799308058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有关事宜的说明、解释等工作)
联系人:阿布都克依木江•阿布里克木
联系方式:0991-4685834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5号
原文链接:http://rst.xinjiang.gov.cn/rst/c100486/202204/231ea0a156f14cb2a0f544ebb17630e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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