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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 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时间:2022-07-05 作者: 来源: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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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20429/t0035_1406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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